1.如申請者因故臨時需改期使用,請於原核准攝影日5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予以改期一次為限,且改期攝影之日期距原核定攝影日期以不超過90日為原則,無法改期者不予退費。
2.本館如遇特殊情事,無法照原核准開放攝影時,將通知申請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本館得取消核准,其已繳納費用無息退還,申請者及拍攝者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3.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與申請內容保留准駁,並以自辦活動優先使用場地。
4.若於有展品陳列處攝影時,禁止使用閃光燈及其他光源設備。
5.攜進本館物品請自行保管,並於離場前自行清理回復梳妝殘跡、廢棄物。
6.攝影勿塗釘黏貼吊掛物品、汙損建築、攀爬樹木門窗,既有設備物品需經本館人員同意,始得移動;如有損毀或故障,當事人應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7.不開放館內更衣、搭設更衣帳、飲食、抽菸、攜帶寵物。
8.開放範圍之室內照明全開,不另操作。
9.不開放接用現場電源。
10.不得使用本館認定具危險性器材道具,如火源、氣體、煙霧、花火等。
11.本館無提供停車場地。
12.攝影期間須遵循本館人員指引、查核,請勿進入非開放範圍,如有影響遊客參觀或破壞本館環境、設備情事,現場人員得立即制止活動。
13.若有許可攝影權轉讓與第三人、攝影情形與申請核准內容不符、有違善良風俗,或假借本館名義,進行不實及不當資訊傳播者,本館得取消、立即終止攝影,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停止其爾後申請權利,申請者及拍攝者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