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文書
17世紀荷蘭據有臺灣南部之後,自西拉雅平埔族新港社交換得「赤崁」(Sakkam)一帶土地,初期因基礎未穩,對原住民採和緩政策,透過傳教活動企圖爭取原住民向心力,逐漸改變原住民習性,經濟上則為推展鹿皮貿易,引進包稅人制度,以收取利源。但原住民叛服不定,至1630年代乃對麻豆社等勢力強大的部落採取武力壓制,瓦解反抗的力量,而後南部各平埔族群方逐漸順服,接著勵行通事制度、招募中國移民、推動「地方集會」政策,並持續傳教活動、包稅制度,平埔族原住民之生活資源、生產方式、生活習性開始轉變。 「新港文書」就是受到荷蘭傳教活動及經濟開發影響及深化而產生的一種涵化的結果,主要用於平埔族群原住民與漢人之間的契約文書,以補原住民因不識漢字而可能遭到的欺矇,而當時習西方羅馬拼音的人士則被稱為「教策」,他們除了教導其他原住民羅馬拼音文字外,也時常代筆原住民與漢人之間的契約訂定。這套文書書寫系統主要行於臺灣西南部平埔族社群中,且因多與西拉雅平埔族新港社民有關,故俗稱為「新港文書」,目前傳世資料其年代約由18世紀持續到19世紀初,但其文化源頭則應追溯自荷蘭時代。